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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落实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作者:陕西日报 李艳

      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书中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占当年本企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总数5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为支持陕西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对经核准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落户人员可凭《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基本凭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使用),并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本省境内创业,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跨省就业人员,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在本省就业和失业人员,暂时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2012年12月31日前逐步过渡到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